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鍾馗還妺2011冬季府城廟會 (40).JPG

古蹟是啥物碗糕?

列為古蹟的責任和義務。

既然列為古蹟,就有義務接受全民督導。縣市定古蹟,該地縣市民都有義務和責任與權力關心。國定古蹟則應受全民督導。這樣的觀念在提出申請時,主事者及産權所有者和地方人士,就應該有這樣的認知。

{文資法 第 一 章 總則
第 1 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,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[參與權],充實國民精神生活,發揚多元文化,特制定本法。}

 

古蹟,從文資法的立法的精神和意義來講,已經明白表示,國民可普遍平等參與。

列為古蹟,不只是該地該產權所有人的榮耀,更是需要打開心胸,讓古蹟做為社會教育的空間。

(當然,若是民間百姓的私人財產,仍有保護其隱私權和使用的權益。本文主要以地方公廟特別成文,旨在宣揚文資法的精神,簡述其中的精神及意義。)

[古蹟,有人說是人類共同擁有的文化資產。]
所以不管所有權者同不同意,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出入?

其實不然。

按法令條文的意思來講:

[古蹟,乃是人類需要共同維護的共同文化資產。]

並不是單向指述觀光旅人講的,只有[旅遊和享受或(窺伺他人生活)或建築的權力。]

古蹟,它必需受到[人類共同維護],才能存在永續經營,一代傳一代留給後代子孫,讓他們能夠做為教育和緬懷前人走過的歷史痕跡。

民間財產的地方公廟,既然能開放心胸,[主動要求申請古蹟審議]。成功列為古蹟,享受它的榮耀之後,又動用國家資源修復。就有責任和義務,受到各方的督促和鼓勵。

 

如果不是這樣,放任廟方管理團隊的作為,致令地方善良保守的人士裹足不前,甚至數十年來不相聞問。讓原本好的[共同文化資產],變成難以回復的永久傷害?

 

試想,如果每個對於古蹟文化熱心的人士,都有那麼豐厚的財力,也許他就沒時間去研讀偌多的典籍古書,四處走訪古剎民宅,擁有那麼多元的文化歷史和藝術美學的知識。

 

[我們都知道,小孩的成長,不會等到父母有錢了才開始花錢。更能體會想要孝順父母,不見得都能等到有錢才做。]

[古蹟,也是活的,也有它的壽命,人們只不過在延續它們的生命而已。]

 

二十年過去,台灣還有好多這類的憾事正在發生著。
主事團隊的文資知識,依然停留在五十前的印像。民眾有的依舊活在威權統治那段大謊言的時代。

[公眾事,不要多嘴,出去不要亂講話。咱們又沒人家有錢,莫去關心那些公共事務。]

 

在地自我文化覺醒?極待各方用力推廣。不然讓地方,讓主管團隊依然用自己僵化的觀念,在管理新時代的文化資產;放由憑著自己的感覺在做。就算民間和政府繼續增力古蹟的數量,一樣做不到教化人心提升美學知識,共同尊重多元文化的目的。

 

文資觀念知識的普及,早已到了不容遲延的時候了。但各地的地方政府,和民間主其事者乃至一般百姓,依然不覺痛癢。

 

官方政府主持修繕的[古蹟],木雕對作明明白白對向鏡射,拿著生產線型式的產品複製貼上。

說內涵沒左右,也沒有陰陽。

屋頂牌頭和水車堵的陶瓷人物千軍萬馬說不出一場戲。

實實在在的東西就晾者[名為古蹟的建築上,打字者並沒有冤枉他們。

 

業主,幾乎無有痛癢。好像貼在他臉上的錯字並不存在。

廟裡[潘春源]的畫作被不當清洗,前去勘察的官方和委員,視而不見。

基於修舊如新或如舊?都可以討論。

 

但是弄到新不如舊,真的就讓人感到連匠藝和主事者,還有監督的官委賢達?是否也是[今不如昔]?

 

修復,不止是棟架的抽換和木作的仿古就好。

若有原構件(舊物)上面的彩繪;以彩繪藝術的美術史來講,它都是表彰某個時期的歲月和工法材料的見證。

怎麼能說除卻棟架之外,都是不必刻意保留的技尾末流?

難道各地在修復搶救的潘春源,潘麗水;陳玉峰,陳壽彝,柯煥章,郭新林,陳穎派,劉沛作品的古蹟建築,它所在的地方政府和主事者,評審委員們,腦袋全都有問題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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