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沉默已經不是抗議,對方可能當做默許。
如果不同的意見,應該擇語表達;若對方仍然我行我素,此時公開緣由,訴求公議。所謂[理出公論]正是這個道理。
台灣,向來是大聲佔卡贏。一般只要一方以情緒語言表明態度,若理性的一方見狀,常是為求和諧而多所隱忍。這種情況常見於公眾爭議的相關事務。
然而,若關乎眾人利益,為求長遠計議的生態,歷史人文諸事~如老舊公廟的存留和新建宮廟的文化藝術的不確定性。恐怕不是隱忍求個和諧就會雲開天青。
試想,舊的公廟保留多少人文歷史的遺痕(如建物的形式風格,歷史留下的老舊構件和上面的捐獻芳名,以及彼時的裝飾作品的工藝),一旦拆除之後,以今天的各地紛陳的新宮舊廟便可清楚。
當新宮和舊廟的舊照片相對之後,其實高下可判。
如果新廟會比舊廟更具文化藝術的水平,在下真心祝福且為地方歡欣。然而經由十多年觀察過幾百座新宮舊殿之後的感觸,新的要勝舊的,十座不及二三;誠心呼籲受眾人委託的管委會諸公大老,莫要拆掉之後再去悔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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