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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年來開始注意一些具有拆留爭議的老舊建築報導資訊。個人從生活週遭街談巷議中,從官方發表於媒體報導,再佐以「主管單位」所採取的回應和立場行動裡發現幾個現象。
一般來說,系爭建築往往在兩種情況下會被提出拆除(不見得要重建)。
1.系爭建築是使用率偏低?(這裡以市場㰙位來說,攤位上使用率不高,但依附在週圍的生意卻非常活絡)所有權者一般屬於鄉鎮公所,平時只管不理,等到有買主上門洽談重建事宜,就以上述理由對社會大眾發聲,指系爭建築為危樓,並[自我形慚],地方因此建築破舊影響地方發展?然而事實是這樣嗎?
2.系爭建築所在的百姓,平時未于關注其建築狀況,等到有人提議改建的時候,才引起大眾關切。
在建築所有權者來說,上述兩案雖名為公所所有或廟方所有,究其根本乃屬人民共有。(宮廟可再縮小為該庄境人民共有。) 單以區區鄉鎮市長就想假民意出言改建?是否有違民主法治的精神?
曾有人向某地的「民意代表會」的鄉鎮市民代表們提問;今天,鄉民若干聯名提出異議,敢問您們這群由各村里選出的鄉鎮民代表們,一整堂的民意代表們,如果今天開議的「鎮民代表大會是(無異議通過此案表決),我們要問,我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,是不是真正能替人民表達意見?你們有臉告訴選民說,「我不負眾望」嗎?
至於文化主管機關的部份已在他篇討論過,這裡不再重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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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喜開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